玉米国标一等品质衡量准则:杂质≤1%,容重≥710,粗蛋白≥10%,不完善粒度≤5%,生霉粒均≤2%。二等品质衡量准则:杂质≤1%,容重≥685,粗蛋白≥9%,不完善粒度≤6.5%,生霉粒均≤2%。三等品质衡量准则:杂质≤1%,容重三等≥660,粗蛋白≥8%;不完善粒度≤8%,生霉粒均≤2%。
储备粮轮换是指在储备规模不变的前提下,以当年(粮食年度)生产的新粮替代库存粮食,并且达到国家标准和省规定的质量指标。
为保证中央储备粮油质量和储存安全,做到储备粮油轮换的制度化、规范化,实现储备粮油管理的良性循环。
达到管住管好、保质保值、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的目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粮油政策以及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结合粮油进出口实现中央储备粮油的轮换。国家根据宏观调控和国际市场行情等因素安排粮油进出口计划。
在执行落实粮油进出口计划时,应尽可能按推陈储新的原则进行,以促进中央储备粮油的轮换。
(二)同品种等量轮换。在国家未安排储备粮油收购和销售计划,或安排的储备粮油购销计划不能够满足轮换需要的情况下,能够直接进行同品种等量轮换。
即在储备规模、品种不变的前提下,采取先销后购或先购后销的方式,实现储备粮油的轮换。
中央储备粮油的轮换,是指在储备规模不变的情况下,为保持中央储备粮油品质符合国标规定,经营管理中央储备粮油的单位根据中央储备粮油的品质检查认定结果。
按照国家计划,以新粮油替换库存粮油。品质认定以粮油储存品质控制指标作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作为参考。
中央储备粮油一定要达到国标规定的各项指标。粮食质量符合国标规定的中等(含)以上标准,食油质量符合国标规定的二级(含)以上标准。
中央储备粮油轮换前必须经过检测,品质检测依照国家粮食局、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的通知》(国粮发[2000]143号)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对储存条件差的取低值,储存条件好的取高值。地下库粮油的储存时间,可根据质量情况酌情延长。
中央储备粮油质量管理工作,在国家粮食局的监督指导下,按照《粮油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总公司)负责。
质量检查由中储粮总公司负责组织,每年检查两次,检查结果由中储粮总公司以统一的质量报表汇总后,于每年5月末、11月末报国家粮食局、财政部等有关部门。
每次质量检查后,根据《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的规定,对储备粮油品质做出评价,将质量检查结果分为宜存粮油、不宜存粮油和陈化粮油三个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