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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le体育下载: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产权管理办法
作者:市政监理日期:2025-09-20 21:31:52来源:mile体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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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产权管理,保障人防工程投资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人防工程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医疗救护、人防指挥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和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结建人防工程)。但人防指挥等保密工程除外。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产权,是指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即人防工程所有权人依法对人防工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抵押、租赁等他项权利。

  第五条人防工程产权实行登记发证的管理制度。人防工程产权证书为国家现行房屋产权证书,不另行制发人防工程产权证书。

  第六条人防工程所有权人依法占有、使用、抵押、出租、处分人防工程和取得收益等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人防工程由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履行维护义务,不得毁坏、擅自拆除人防工程及其防护设备设施或改变人防工程整体的结构、降低防护效能。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任部门(以下简称人防行政主任部门)负责人防工程的认定、监督检查和有关产权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建设人防工程,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向土地行政主任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

  (一)对结建人防工程用地,由土地行政主任部门在地面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证书上载明地下人防工程的面积、层数、标高等事项;

  (二)对单建人防工程用地,由土地行政主任部门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地下),并载明地下人防工程的面积、坐落位置、层数、标高,及相应地上土地使用权的特征;

  (三)对单建人防工程的出入口通道、通风口等地面用地,由土地行政主任部门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确需使用他人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的,由人防工程所有权人或者建筑设计企业与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单位签订有关协议。

  第九条结建人防工程完工验收后,由建筑设计企业持人防行政主任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人防工程所有权初始登记,由房产管理部门在地面房屋所有权证书上载明地下人防工程的面积、层数等事项。

  单建人防工程完工验收后,由建筑设计企业持竣工验收报告向人防行政主任部门备案,凭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人防工程所有权初始登记,由房产管理部门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地下人防工程的面积、坐落位置、层数等事项,并附人防工程产籍图。

  第十条因买卖、赠与、交换、继承、分割、联营、兼并、合并、分立等情形发生人防工程所有权转移的,由受让人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人防工程所有权转移登记。

  第十一条非国有人防工程的所有权人或者国有人防工程的占有、使用单位破产或者解散的,人防工程由地面建筑物或者土地的受让人所有或者占有、使用,由受让人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人防工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人防工程面积、非国有人防工程所有权人或者国有人防工程占有、使用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发生明显的变化的,由当事人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人防工程所有权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以人防工程设定抵押权的,由抵押人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人防工程抵押登记。

  第十四条经人防行政主任部门批准拆除或者报废的人防工程,由当事人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人防工程所有权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人防工程所有权发生转移、变更或者人防工程抵押、租赁的,还应当依法向土地行政主任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其中,人防工程属于国有的,应当依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人防工程产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具体程序,分别按照房屋产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房产、土地行政主任部门应当按照房屋、土地产权产籍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将人防工程图纸、帐册、表卡等资料收集齐全,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人防、房产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实施前已建人防工程未办理人防工程产权登记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补办登记手续;因客观问题导致人防工程登记资料不全的,凭人防工程所在地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人防工程认定证明,补办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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